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 幼儿园园名为:宜兴市湖父㳇镇中心幼儿园
地址:宜兴市湖㳇镇大东新村9号。网址:https://www.yxjyy.net/index.php?r=space/school/portal/index&sid=cf111c56e27e11ea893a020315628c3a
第3条 幼儿园为一所独立建制公办幼儿园,学制三年,隶属于宜兴市湖父镇人民政府,由宜兴市教育局管理。
第4条 幼儿园logo: 微信公众号 :
第5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辖区内3-6岁适龄儿童。办学规模分小、中、大三个年龄段,各年龄段幼儿按省优质园规定人数招生。
第6条 幼儿园以“深氧润养”为办园理念,致力于“融自然生态 育灵秀儿童”的园所文化内涵建设,努力践行“挖掘本土特色、开拓创新发展”的幼儿园发展总目标,园训是“润养童心”,园风是“共生养成”。
第7条 幼儿园以“融自然生态 育灵秀儿童”为核心理念的园本化课程为办学特色。
第8条 幼儿园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为核心目标,通过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让幼儿快乐和谐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9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各项工作。园长由宜兴市湖父镇人民政府任命。园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园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园长有权提名副园长,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名任免园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园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四)自主招生招师管理权。按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实施招生和招师,招师实行“凡进必考”原则,选择优秀教师来园工作。
(五)教育教学工作指挥权。积极实施教育教学改革,认真落实学前教育办学方针。
第10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课程计划的执行。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组织好园长办公会议、园行政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规范学校管理。
(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搞好校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11条 幼儿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生员工及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
第12条 幼儿园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占全体教工总数的20%-30%,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13条 幼儿园管理机构设园长室、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按照“分层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对园长室负责。
教育教学部门工作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
(二)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幼儿园五年行动计划、三年内涵发展规划、教师培养计划、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计划。
(三)主持年级组长、课题组长会议,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
(四)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类学习培训比赛,提高教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创新意识、发展意识。
(五)坚持幼儿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优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六)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严格执行幼儿一日活动作息时间。
(七)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强化教科研兴园意识,鼓励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开展专题研究工作,切实加强各级课题研究的过程性管理,定期积累教科研成果资料。
(八)做好招生、编班、幼儿素质评价、幼儿入园离园等的管理。
(九)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能、勤、绩的考核以及教师成果奖的核实工作。
后勤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园内的保育、后勤管理工作,树立服务育人的观念,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依法收取费用。
(四)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五)加强幼儿园水、电、房舍、大型玩具、桌、椅、床等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杜绝安全隐患。
(六)负责幼儿园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常年保洁。
(七) 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做好基建、维修、物品采购等工作。
第14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15条 幼儿园接受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16条 幼儿园内控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控各项制度,重视各项制度的落实,强化监管执行检查力度。
(二)实行内控关键岗位责任制,确保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三)加强内部控制专题培训,提高内控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 师生管理
第17条 幼儿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幼儿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幼儿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一年一聘。未聘任的教师,实行培训、换岗、待岗制度,其间扣除经济待遇。
(二)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教职工的聘用由园长室集体决定。
(四)幼儿园建立以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员工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18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师考评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19条 幼儿园注重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20条 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其他岗位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21条 幼儿园建立奖惩机制。对教工开展月工作考核、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对违反师德师风、违反园纪园规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22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家长收费。
(七)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23条 幼儿园保健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实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密切联系当地卫生保健机构,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三)制订科学合理的幼儿膳食,做好幼儿营养分析。(四)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五)向全园教工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第24条 保育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三)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保育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坚持保教并重,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幼儿生活。 (二)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三)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班级财产。
第25条 食堂人员享有与保育员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食谱规范制作饭菜点心,按时供应,保质保量,杜绝烫伤、食物中毒等事故。
(三)做好食具、餐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落实四定制度(定人、定时、定点、定措施),做到物品清洁,摆放整齐,做好防蚊、防蝇、防鼠工作。
(四)加强个人卫生,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第26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二)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三)参加幼儿园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图书、玩具等。
(四)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幼儿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
(二)加强家园合作,养成幼儿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幼儿园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监护人职责。
第27条 幼儿园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不属于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被幼儿园录取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园的学籍。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章 保教管理
第28条 幼儿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要求,实施保教工作。
第29条 幼儿园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第30条 幼儿园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以游戏为幼儿基本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发展。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31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32条 幼儿园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根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33条 幼儿园保证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提高幼儿适应季节变化的能力。
第34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幼儿健康档案、常见病预防和管理制度等,按规定每年进行幼儿周岁体检,定期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及时反馈。
第35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在园幼儿计划免疫的查漏补缺工作,做好传染病预防与管理工作。
第36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紧急情况疏散演练。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毒工作,经常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学校人身和财产安全。实行技防和人防,安装好电子监控,聘用专职保安。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强化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及时上报安全信息。严格执行凭卡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37条 幼儿园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38条 幼儿园是宜兴市湖父镇人民政府差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39条 幼儿园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40条 幼儿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41条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42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侵占幼儿园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将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损害幼儿园财物、人员的单位、个人将依法追究赔偿。
第43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44条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45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园长领导下开展财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46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47条 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会的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
第48条 幼儿园每学期召开1-2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履行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49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教育沙龙、亲子活动等平台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教内容及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做好家访工作。
第50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51条 发挥社区、公安部门的作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警园共建活动。
第七章 章程修订
第52条 幼儿园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幼儿园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53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即生效。
第八章 解释权与施行
第54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幼儿园园长室。
第55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56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悖,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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